
公告日期:2020-06-30
公告编号:2020-015
证券代码:830942 证券简称:北方数据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
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张庆敏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总经理
执行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锡仲(2019)字第 0183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5 月 21 日
案号:(2020)苏 0214 执 116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无锡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http://www.gcgk.court.gov.cn)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仲裁委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 183 号裁决书确定:一、被申请人
一无锡方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无锡锡 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价款计算方法:1200 万元加
上以此为基数自 2011 年 10 月 10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时,按照 10%年复
公告编号:2020-015
合利率所计算的收益之和减去已收红利 102338 元,复利计算以年利率 24%为 上限,超过 24%的利息不再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同时,被申请人一无锡方达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取得申请人无锡锡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无锡 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二、被申请人二张庆敏、被申请人三 张衡、被申请人四丁凤琴、被申请人五郭敏对被申请人一方达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 172458 元(已由申请 人预交),由五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此款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给申请人,本会不再收转。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执行。
二、对公司影响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决定书》,2020 年 6 月 12 日,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张庆敏先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 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 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担任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任职资格,如果其不能尽快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需及时组 织改选或另聘,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张庆敏先生正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争取早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 人,消除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结果》
《无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锡仲(2019)字第 0183 号
公告编号:2020-015
无锡北方数据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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