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30938 证券简称:可恩口腔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股转公司
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24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本公司
有限公司
万少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董事长
人、董事长
姬涛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4-045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2017年6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质押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2,500,000股,占比5.51%。公司未及时就股份质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股权质押公告(补发)》(2017-043)和《关于补发股权质押公告的声明》(公告编号:2017-042)。
2、2018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21,250,000股被冻结,占比46.79%,前述股权如果全部被行权,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及时就股份冻结实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补充披露,补充披露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2019-013)和《关于股权司法冻结公告的补发声明》(2019-012)。
公司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未能及时将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和1.5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姬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公司、万少华、姬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45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高度重视此次自律监管措施决定,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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