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9 号
关于对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德州可恩口腔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恩口腔、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中大道 987 号。
万少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姬涛,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可恩口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质押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2,500,000 股,占比 5.51%。公司未及时就股份质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补充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21,250,000 股被冻结,占比 46.79%,前述股权如果全部被行权,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未及时就股份冻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补充披露。
挂牌公司可恩口腔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冻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少华未能及时将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1.4条和 1.5 条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姬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可恩口腔、万少华、姬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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