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4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0930 证券简称:天行健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0 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开庭时间:2025 年
1 月 15 日 14 时。
2024 年 12 月 26 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变更说明及开庭传票。开
庭时间延期到:2025 年 4 月 24 日 14 时。
2025 年 9 月 23 日收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元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告编号:2025-01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袁春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袁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于培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歆德勇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烁腾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少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袁春勇经营的青岛歆德勇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因承接邮政公司业务竞争原因,被告袁春勇与被告于培亮密谋破坏原告公司正常运营的货车,2024年 1 月 15 日,被告袁春勇、于培亮、袁斌、刘明松等人分别将原告的八辆厢式货车发动机内投放沙子,致使原告车辆损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青岛歆德勇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袁春勇经营的公司,被告青岛歆德勇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被告青岛烁腾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邮政公司的运输业务,原告的上述损失应由各被告共同赔偿,现被告行为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且该刑事判决书已
公告编号:2025-012
经生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截止至2024年7月17日共计人民币 2,136,728.48 元(最终损失计算至各被告实际赔偿之日止);
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春勇、袁斌、于培亮、刘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车辆损失 60975 元;
二、被告袁春勇、袁斌、于培亮、刘明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车辆营运损失 89250 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歆勇德运输有限公司、青岛烁腾园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927 元,鉴定费 3600 元,合计 14527 元,由被告袁春勇、
袁斌、于培亮、刘明松负担 3062 元,原告青岛天行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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