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现行适用的《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10 日 9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紫
宣路 158 号西城博司 7 幢 14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将勇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合计16,265,5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2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和表决情况
1.普通决议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6,265,5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
2.普通决议议案: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6,265,5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
3.普通决议议案: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6,265,5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通过。
4.普通决议议案: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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