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0924 证券简称:星龙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关联方
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
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
(九)提供担保;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