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0924 证券简称:星龙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公司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五)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八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公司子公司
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征询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股东会及董事
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的控股企业、公司负责参股企业事务的主管
人员或部门,有权对外投资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后,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是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
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做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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