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广东要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要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宋毅律师、吴波律师出席公司本次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
2025年4月1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深圳市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根据股东提议,本次股东会增加一项临时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建钟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表及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2,258,6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2.74%,以上股东是截至2025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经在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和临时提案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见证律师核查,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22,258,64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 审议未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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