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0923 证券简称:上元堂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票 7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
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并根据需
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证券监管
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
实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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