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0913 证券简称:中北通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
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单笔总额超过 4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10%的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外信用证、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下列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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