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0913 证券简称:中北通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自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允、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下述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6、公司与前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即潜在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 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 应指出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类型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确定关联交易应遵循实质高于形式原则。关联交易可以是一次性交易(或称为偶发性关联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或称为经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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