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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8:35:20 股吧网页版
长仪股份: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成都中银(2025)第 055-1212 号

2025 年 12 月

www.zhongyinlawyer.com
致: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接受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 委托,指派杨莎莎律师和李佳妮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 司董事会依 据《公司章程 》的 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 网 址 :
https://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0 时 00 分,本次股东会在乐山市高新区南新
路 108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按照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 股东代理人)共计 35名 ,代 表股份数 42,007,077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29%。除公
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0 名,代表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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