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0902 证券简称:长仪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长仪油气集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量力而行、严控风险”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有
关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的规定。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组织有关财务人员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
查;必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核查。
若公司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自查后认为公司某些重大对外担保存在较高风险,董事会应考虑将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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