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0899 证券简称:粤开证券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导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募集资金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与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向股转公司提交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该次
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且应当按照定
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相关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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