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30899 证券简称:粤开证券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修订《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但不包括与开展证券业务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股份、公司债券获得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项目申请部门应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融资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拟定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文件,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权限与程序按照《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
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或财务总监,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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