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892 证券简称:海迈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与占总股本比例、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与持股变动情况;
(八)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董事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进行的评估;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
(十)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与说明;
(四)报告期内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累计金额、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投资、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等重大事项介绍;
(五)报告期末的股本结构、报告期内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六)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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