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892 证券简称:海迈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但不包括短期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对
外投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重点:
(一)预算编制;
(二)申请和论证;
(三)立项审批;
(四)核算和管理;
(五)清理和处置。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可行性论证、计划编制与审批;
(二)审批与计划执行;
(三)会计记录、核算;
(四)投资项目管理与监管。
公司不得由同一个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第八条 公司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对外投资业
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授权人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对外投资的权限。
严禁超越权限进行对外投资,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 须股东会批准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须形成决议,并放置于
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制定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须经相应的程序批准。具体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产业政策、经济环境、市场、资源、技
术、等方面的市场调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被投资公司的资信情况,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将可行的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报股东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成立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方
案进行分析评价。可行性论证机构可吸收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
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由来,如项目是否有批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三)项目的建设配套条件;
(四)总投资额与资本结构;
(五)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六)资金投放时间安排;
(七)工程进度安排及投入产出时间表;
(八)项目的风险预测及规避措施;
(九)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如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
(十)项目评价与结论;
(十二)其他。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过可行性方案论证和立项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
门制定投资方案、计划。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实,并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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