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8:15:58 股吧网页版
海迈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892 证券简称:海迈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海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
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以及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一)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由董事会
决策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被担保人向本公司提交经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加盖其公司公章的担保书面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载明担保的详细原由、担保的金额、用途、期限等相关内容;

(二)公司财务部进行初审,提出明确审核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意见可行的,由证券部按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

(四)本公司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将担保方案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由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的决策并实施。

(五)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作为新
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决策、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用途;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
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