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0890 证券简称:海魄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海魄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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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海魄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魄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具有相应权限的决策机构批
准,任何部门、子公司或个人不得擅自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
签字盖章。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
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第五条第(四)、(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的股东会审议标准,但须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八条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比照本制度执行,并由公司委派
董事或股东代表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前,事先征得公司有权审批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 担保的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担保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及还款能力分析;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
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或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对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担保申请,公司有权拒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债权人、
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种类金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方式、期间、反担保安排、违约责任及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因主合同条款变更需修改担保合同内容的,应
按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责任人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担保登记;担保合同、登记文件等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五章 担保风险监控与信息披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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