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另 1 名由公司职工出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监事会工作全面负责;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工作报告;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议和确定监事会会议议题;
(五)组织、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除下列情形外,其辞任报告达到监事会时即可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监事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列席公司股东会;
(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和临时监事会。
定期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的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应重点分析评价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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