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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5:33:51 股吧网页版
佳龙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及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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