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0
证券代码:830878 证券简称:ST 智信股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19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22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深圳国际仲裁院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深圳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肇怀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刚律师、邢婉平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胜清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安学、云南龙翥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8 年 7 月就吉林市职业教育产业园信息化投资一标
段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Q20180703WHR1-YN,以下简称“购销合同”)。该《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即第一被申请人)作为本项目设备采购方,乙方(即申请人)作为本项目设备供应方,丙方(即第二被申请人)为本项目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的担保方;(一)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23,727,103.94 元。(二)付款与交货:双方合同签订生效后,第一被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总额 1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2,372,710.394 元),申请人收到预
付款后开始备货;第一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9 月 20 日前支付合同金额 5%的到货
款(即人民币 1,186,355.197 元),第一被申请人在 2018 年 12 月 5 日前支付合同
总额 85%的余款(即人民币 20,168,038.349 元);第三人自愿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保证对第一被申请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履行的偿付债务和相应费用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解决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2、如第一被申请人未在 2018 年 9 月
20 日和 2018 年 12 月 5 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到货款和余款,则第一被申请人需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未付清金额*0.1%*延误支付日历天数;3、如第一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第三人自愿无条件承担申请人支付相关款项及费用的责任,第三人所作出的担保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
申请人已依约完成送货,且涉案购销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将近一年,但第三人尚有货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16,803,904.06 元仍久拖不还,申请人多次向二第一被申请人进行催讨,未果。
(五)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二被申请人理应依约向申请人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余货款,已构成违约,二被申请人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购销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 1 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
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为解决纠纷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及第 2 款“如甲方为在 2018
年 9 月 20 日和 2018 年 12 月 5 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到货款和余款,则第一被申
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未付清金额*0.1%*
延误支付日历天数”之约定,二被申请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即 2018 年 9
月 20 日和 2018 年 12 月 5 日前)完成支付申请人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
付货款本金的 0.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每日 0.1%
的标准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及支付律师费、保全费的仲裁请求符合合同
和法律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付款的担保人,第二被申请人依约应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 16,803,904.0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货款本金人
民币 1,186,3555.197 元的违约金按每日 0.1%自 2018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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