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8
公告编号:2020-059
证券代码:830875 证券简称:千草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反诉人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反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提起诉讼并由贵院受理的(2019)川 1002 民初 34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向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费用 66575 元;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承担本案本反诉费用。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唐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樊兵、朱蕴静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温济汀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毛平、四川磐恒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59
2018 年 12 月 13 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四川
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草科技”)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千草科技向中国农业银行内江直属支行申请贷款 270 万元,贷款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发放 270 万元,到期日为 2019 年 12 月 12 日。千草科技对此笔贷款提供
了最高额抵押担保,时任法定代表人廖欣对该贷款提供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
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3 日宣布此笔贷款提前到期,并进行催收,千草科技未提前
归还。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 万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其提供的抵押担保地产拍卖优先受偿。被告廖欣对该贷款本息 15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收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9 月 26 日作出
的(2019)川 1002 民初 34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偿还贷款本金 2,700,000 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付清贷款本金时止的利息;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有权以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提供的位于内江市东兴区红牌路 668 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内江市产权证东兴区字第 2014124177 号、2014124524 号、2014124532 号、
2014124534 号)及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内市国用 2014 第 009337 号)为上
述贷款本金及利息 21,450,000 元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廖欣为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在 15,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驳回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0-059
公司将尽快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筹措款项,消除不利因素,如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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