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5
公告编号:2021-032
证券代码:830875 证券简称:ST 千草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5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5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宝森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方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祥、四川星宏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温济汀
诉讼代理人:温济汀、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先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于2014 年1月21日与原告四川宝森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宝腾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签订《种苗购买协议》买卖纠纷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销售了93936 瓶种苗,合计金额2066592 元,履行了部分协议,对于未履行部分涉及资金11933408 元,被告应予以退还购货
公告编号:2021-032
款,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示判令被告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四川宝森农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共计
20856250.67 元(其余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 年1 月1 日起按照按月息1.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7 月 16 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
过程中,经东兴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13
日作出的(2021)川 1011 民初 1881 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
1.被告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四川宝森农林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货款本金 11933408.00 元,自 2016 年 4 月开始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
资金占用利息 10758192.60 元,共计 22691600.60 元。被告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定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之前向原告支付应返还货款本金,2022 年 3
月 31 日之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筹集资金妥善处理该案,尽全力减小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本次诉讼加剧了公司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筹集资金妥善处理,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1-032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现金流短缺,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该案,尽全力减小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调解书》(2021)川 1011 民初 1881 号。
四川千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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