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0873 证券简称:奥测世纪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颁布的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测世纪(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在必要时召开。有下列情形的, 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及股转公司相关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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