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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29:33 股吧网页版
ST全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武汉全华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购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一段 208 号柏宁地王广场北栋 7-10 层

邮编:410015 电话:0731-85012988 传真:0731-8523118

E-MAIL:195118461@qq.com 网址:http://www.hnjzlaw.net

目 录

声明...... 3
释义...... 3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9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13
四、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15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5
六、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17
七、收购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19
八、 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1
九、结论性意见......22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

武汉全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收购人本次收购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声 明 及 释 义

一、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本所仅就本次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3、本所同意时维科技(海口)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收购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确认函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被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湖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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