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0862 证券简称:丰海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抵押、
质押、保证等《担保法》、《特权法》所述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
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该单位业务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
会审议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资产和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申请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不抵债的;
(六)存在其他影响被担保单位偿还能力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
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可不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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