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30862 证券简称:丰海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及《广州市丰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
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发生变更,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报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
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募集资金应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
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
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
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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