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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旭农: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9

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十二月

湖北 武汉

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湖北省商务厅批准,公司由湖北良友畜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

中文名称 湖北金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bei Jinxu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路 316 号良友大厦 16、24F。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柒仟贰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

(¥17,255.169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股本总额为

17,255.1695 万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现有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同等条件下不具有优先认购权。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含副职)。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在公司中,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整合生猪产业链,使生产、销售能力达到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获取股东各方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活畜禽的养殖;活畜禽、饲料、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棉花)的收购与销售;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自营、代理和销售各类进出口商品及技术(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项目);房屋、场地租赁;饲料的生产;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仓储租赁;兽药及疫苗的采购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同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7,255.1695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由股东全部持
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由公司置备股东名册,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托管。

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东的名称、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因股份转让等行为导致不再是公司股东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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