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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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陈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冠科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冠科技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金冠科技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金冠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广东金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金冠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5月 11日14:00 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骏丰路
111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金冠科技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金冠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2,561,279 股,占金冠科技总股本的 83.4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金冠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金冠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32,56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32,56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32,56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32,56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32,561,2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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