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0855 证券简称:盈谷股份 主办券商:爱建证券
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理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盈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募集
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新设独
立的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于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及该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的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发行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方可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相关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
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现金管理除外),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并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