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科仪”)在中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文件,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根据北交所的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基于发行人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的情况,对已出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出具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工作:
1. 核查补充期间(指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的期间,下同)内发行人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全套会议文件;
2. 核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3. 核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核查内容】
经核查,补充期间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合法、有效。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北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程序】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根据律师的专业范围和职业能力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补充核查工作:
1. 核查科仪有限以及发行人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2. 核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的《营业执照》;
3.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列示的其他核查程序。
【核查内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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