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0852 证券简称:中科仪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公司”)为他人(含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主要承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两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财务部门同意提供担保的,应以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同意后,应将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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