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0852 证券简称:中科仪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审议修改本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应由股东大会通过的制度;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以及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对公司主营业务、营业期限变更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接受其他企业股权赠与作出决议;
(十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金融衍生物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房产等重大固定资产;
(二十)审议批准对外提供借款、委托贷款;
(二十一)审议批准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二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转让所出资企业股权或债权,对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除外);
(二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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