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公告编号:2025-055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ST骏华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预重整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025年2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25)宁01破申1号预重整决定书,决定受理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华农牧”或“公司”)预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预重整管理人”)。公司于2025年2月1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于2025年2月18日披露了《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权申报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于2025年5月13日披露了《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于2025年10月31日披露了《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2025 年 12 月 5 日,《骏华农牧预重整草案》完成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为
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优先债权组
优先债权组共有 5 家债权人,出席的债权人 4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3
家,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债权人总出席人数的 75%;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金额为 57,982,601.97 元,占该组债权总额 67,904,748.97元的 85.39%。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已满足
公告编号:2025-055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优先债权组表决通过《骏华农牧预重整草案》。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共有 133 家债权人,出席的债权人 102 家,表决同意的债权人
93 家,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该组债权人总出席人数的 91.18%;同意的债权人所
代 表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债 权 金 额 为 329,716,221.09 元 , 占 该 组 债 权 总 额
434,484,231.23 元的 75.89%。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已满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骏华农牧预重整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骏华农牧预重整草案》,该草案已通过。
预重整管理人将按照《骏华农牧预重整草案》的安排,继续推进预重整程序。
二、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顺利实施重整,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预重整失败,且届时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则公司存在自行申请或者由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三、风险提示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不代表法院最终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在预重整期间,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依法配合预重整管理人等进行预重整相关工作,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都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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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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