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ST 骏华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1 日公司收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5)宁
0105 民初 17061 号的传票,本案定于 2025 年 11 月 06 日 09 时 45 分开庭调
解,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王燕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金耀之配偶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约定骏华农牧向原告就合同附件《租 赁物清单》中所列的泌乳牛舍等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支付 2000 万元购买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后再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
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约 48 个月。2024 年 2 月 5 日起,骏华农牧未
按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就此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全部
剩余租金 12,908,648.32 元(全部未付租金 14,908,648.32 元扣减风险金
2,000,000.00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
金 34,942.14 元(暂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此后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全部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名义 货价 1,000.00 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 68,000.00 元;
五、请求判令原告就登记证明编号为 2537 3197 0032 0031 6999 号的《中
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记载的泌乳牛舍等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黄金耀、王燕云为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上述债务清偿完毕前,合同编号为【ZY2023SH0359]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八、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以上暂合计:13,012,590.46 元。
事实和理由:
2023 年 8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编号为【ZY2023SH0359]的《融资租
赁合同(售后回租)》一份,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就合同附件《租赁物清单》中所列的泌乳牛舍等设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一支付 2000 万元购买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后再租赁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约 48 个月,风险金 200 万元,租赁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为每笔租赁本金发放日/每期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10.00】基点(BP)组成租赁利率,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支付款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该款项实际全额支付至重要条款所列明的甲方账户之日止。
另约定,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风险金和/或其他应付款项,且逾期 10 个工作日仍未支付;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风险金和/或其他应付款项,连续 2 次或累计 3 次逾期未支付;等情形的均视为严重违约,原告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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