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ST 骏华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 0104 民初 811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宝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建
公告编号:2025-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华农牧”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宁 0104 民初 8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宝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3681423.50 元,并按年利率 3.65%支付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877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31888 元,原告宁夏宝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121889 元;鉴定费 240000 元,由原告宁夏宝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
公告编号:2025-019
程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120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的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宁 0104
民初 811 号)。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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