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0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0851 证券简称:骏华农牧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的情况
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7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决定书》((2025)宁 01 破申 1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5)宁 01 破申 1 号)及《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决定书》((2025)宁 01 破申 1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2025 年 1 月 2 日,申请人温海生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宁夏骏华月牙湖农
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申请人温海生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重整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为准确识别被申请人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可能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质效,本院决定受理申请人温海生对被申请人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
在预重整期间,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预重整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告编号:2025-001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不得作出使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价值发生贬损的行为;
(四)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全面接受预重整管理人的监督;
(五)全面如实向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债权人披露与重组有关的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财产、负债明细、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重组中的重大风险、其他重大事项等内容,并需就预重整草案做出说明,回答有关询问;
(六)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经预重整管理人同意为企业继续营业以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七)未经预重整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八)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配合预重整管理人制作预重整草案;
(九)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为确保预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指定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担任宁夏骏华月牙湖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在预重整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二)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
(五)积极引入预重整意向投资人;
(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预重整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制定预重整草案;
(七)征集各类利害关系人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
(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九)法院认为预重整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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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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