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848 证券简称:鑫森海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厦门鑫森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挂牌同时
发行股票)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主办券商有关股票发行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
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
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经理或经理指定的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后,报董事长签字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
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符合以下
条件的产品: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抵押。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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