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79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除本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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