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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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液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发《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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