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内控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一)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二)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本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委会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审委会会议;
(二)及时、全面掌握企业的重要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认真执行审委会的决议;
(四)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审委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审委会会议;
(二)负责审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定、签署审委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向股东汇报审委会工作;
(六)法律法规、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委员会会议,跟踪委员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等,根据本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本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本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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