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8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
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选举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与国资监管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公司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决定。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评估、讨论。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董事会决定交易的权限为:
1.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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