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公告编号:2025-036
证券代码:830810 证券简称:广东羚光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将要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丁美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丁美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金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036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金璐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罗凌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罗凌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林少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林少亿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提名宋永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宋永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提名肖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36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均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洪波、闫明诚、卢志国一致同意《关于提名肖志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提名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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