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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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人数不低于 3 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八条 公司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但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
其应当承担的职责,且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前述情形时,公司应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的补选。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辞任生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履行职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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