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
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约定对外担保事项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董事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长或任一董事或其他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做出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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