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30806 证券简称:亚锦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我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证券部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因公司业务需要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法人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贷款用途必须符合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战略。
(三)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建设项目资本金要按出资协议要求落实到位。
(五)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期限两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
(六)有稳定的现金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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