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803 证券简称:新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
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超出其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管理制度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投资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括在内。
上述投资属于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且相关决策程序应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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