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803 证券简称:新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活动,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董事会的管理经营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不超过 3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2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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