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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6:06:47 股吧网页版
新松医疗: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803 证券简称:新松医疗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新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
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所涉及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

(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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